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汛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甲○○
被 上訴人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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