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登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87號
TPHM,98,聲,1387,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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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美商.微軟公司
           ,U.S
代 表 人 甲○○○○○○○
聲 請 人 美商.奧多比公司
           110,
代 表 人 乙○○○○○ ○○
共同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張家賓律師
被   告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代表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刑事判決書登報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刑事判主文、事實及部分理由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及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 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 告負擔,同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丙○○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被告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職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 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被告英商恩禧 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則科罰金新台幣32萬元, 減為新台幣16萬元確定在案。茲該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聲請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揆諸前揭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刊登範圍及方式,聲請人既未表示意見,應由法院依職權 審酌定之。本院前開刑事判決書全文篇幅長達26頁,全文刊 登顯屬不易,本院認就該判決主文、事實及部分理由(足以 表達侵害著作財產權意思)刊登於報紙,即足達回復聲請人 著作權之效果,聲請人請求將判決書全文刊登,本院認無必 要,從而,逾此部分之聲請,爰依法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著作權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表:
一、刊登新聞報:於合法發行新聞紙(報紙),擇一刊登。二、刊登日數:一日。
三、刊登版面:不固定版。
四、刊登字體: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五、刊登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身分證統一編號:TPZ00000000000號          設台北市信義區○○○路○段410號6樓兼代表人  丙○○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居留證字號:AC00000000號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410號6樓          住9 Hopetoun Street,New Town, Edinburgh,EH3,The U.K.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減為新臺幣拾陸萬元。
事 實




一、丙○○係臺北市信義區○○○路○段410號6樓英商恩禧策略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恩禧策略傳播公司」 )負責人,恩禧策略傳播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 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實際從事於廣告設計,公司員工於 廣告設計時需利用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軟體。而丙○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MS Access2000、MS Access XP(200 2)、MS Excel 2000、MS Excel XP(2002)、MS FrontPage 2000、MS Outlook 2000、MS PowerPoint 2000 、MS PowerPoint XP(2002)、MS Word 2000、MS Windows 2000 等電腦軟體,如附表二所示之Adobe Acrobat 4.0、 Adobe After Effect 5.5、Adobe Encore DV D1.5、Adobe Illustrator 8.0、Adobe Illustrator 9.0、Adobe Image Ready7.0、Adobe PageMaker 6.5C、Adobe Photoshop 7.0 等電腦軟體,分別係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及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 rporated,下稱「奧多比公司」)享 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 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 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未經微軟公司、 奧多比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該擅自重製之著 作物作營業使用。詎其為降低恩禧策略傳播公司之營業成本 ,竟與數名不詳姓名之成年員工,共同意圖供恩禧策略傳播 公司營業使用,並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92年初起至 94年10月31日止,未經前揭著作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自行 或由不詳姓名員工擅自在恩禧策略傳播公司所有之電腦內, 連續重製微軟公司及奧多比公司之前開電腦程式著作(軟體 名稱、版本、電腦編號、軟體序號詳如附表四、五、六及理 由欄所載),並以之供恩禧策略傳播公司作營業使用。嗣於 94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經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在恩禧策略傳播公司辦公室檢視18台 電腦,發現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並扣得不詳之 人所非法重製之windows 98、windows 2000、office 2000 等軟體光碟4片,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微軟公司及奧多比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略)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為被告恩禧策略傳播公司之負責人,



亦不否認警方於94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被告恩禧 策略傳播公司上址執行搜索時,在該公司辦公室的18台電腦 內發現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個人沒有安裝過非法軟體,伊當 時在警局作筆錄時,因為沒有通譯及律師在場,不知如何為 對自己有利之陳述,伊當時認如未表現合作態度,可能會被 關,也是擔心員工被關或公司會因此倒閉,伊是因為在承受 很大的壓力才會承認有非法軟體。當時在員工電腦上面所找 到的所有非法複製軟體,都由伊個人來承擔。實際上公司並 沒有重製光碟使用,且程式是以合法購買的光碟下載,因為 怕有刮傷,作為備份,作為自己私人用途私人使用應該不算 非法。警員搜索時,公司有部分電腦是已經淘汰的,有些電 腦程式是由已經淘汰的電腦裡面複製出來的。公司只有四個 員工,有18台電腦,實際上有的電腦是沒有在使用。又奧多 比有很多的版本,當時買的是舊版本,員工會去更新版本, 並不是伊所能去控制的。員工的使用習慣是拿到合法電腦軟 體時,有時會灌在這台電腦,也會拿到別台電腦去灌,扣案 之4片盜版光碟亦非伊重製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稱 :告訴人以序號有無重覆來判斷軟體是否經重製,然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且告訴人亦未證明軟體序號之設計無瑕疵。又 即使認定本案軟體製有非法重製之情形,也是被告公司員工 所為,與被告丙○○無關云云。經查:
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分別係告訴人微軟公司 、奧多比公司所有之電腦程式著作,此有微軟公司電腦程式 著作之美國著作權登記影本暨宣誓書影本、奧多比公司軟體 程式之著作權登記書影本暨宣誓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 偵查卷第43至82頁、第89至94頁),而上開電腦程式著作, 依據35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82年7月16日日簽署生效 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之規定,以及91年1月1日簽署生效之 「世界貿易組織」(WTO)中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協定」(TRIPS),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 同意、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合先敘明。
㈡被告丙○○係被告恩禧策略傳播公司之負責人,恩禧策略傳 播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 ,此有恩禧策略傳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營業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在卷可查(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555 號卷【 以下簡稱「警聲搜卷」】第6、8頁),亦為被告丙○○所自 承在卷(見原審卷㈡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又恩禧策略傳 播公司實際從事於廣告設計,於恩禧策略傳播公司的業務範



圍內需要使用上開軟體等情,亦為被告丙○○於警詢時所自 承(見本院卷第159頁),堪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軟 體(Photoshop、Illus trator、Windows2000、Windows XP 、Office 2000、Offi ce 2002等)均為恩禧策略傳播公司 員工於廣告設計時所需利用之工具。
㈢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警 員,於94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會同告訴代理人翁如瑩律師前往被告恩禧策略傳播公 司前揭營業處所搜索而查獲,搜索當日共檢視恩禧策略傳播 公司辦公區內之18台電腦硬碟(編號M1至M18),發現有告 訴人微軟公司、奧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及4片電 腦軟體光碟片(詳如附表三所示),並製作21張經被告恩禧 策略傳播公司職員己○○、丁○○、戊○○、庚○○及另2 名在場之外籍人士簽認之電腦軟體紀錄表,及就所檢視之每 台電腦硬碟內所存有之電腦軟體內容之電腦顯示器畫面予以 拍照存證,有卷附之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電腦軟體紀錄表 、電腦顯示器顯示電腦軟體內容之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警聲 搜卷第88至91頁、第93至114頁【紀錄表正本附於偵查卷第 102至123頁】、現場及檢視電腦軟體照片卷第18至141頁) 。又搜索當天在場的告訴代理人翁如瑩律師,於原審95年12 月11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天是由警察聲請搜索票,伊只 是陪同確認是否為告訴人之軟體,搜索時有製作一張列表, 是由伊確認檢查,列表是經過逐一檢查所製作出來的,現場 照片1本也是現場所照,附表後的電腦序號如同人的身分證 一般,是套裝軟體的號碼,1套軟體只有1個序號。除非是大 量授權,1套軟體僅能使用在1台電腦上,恩禧策略傳播公司 沒有經過告訴人公司的大量授權,扣案4片盜版光碟是在被 告恩禧策略傳播公司櫃子內搜索到的等語明確,堪認被告恩 禧策略傳播公司的電腦中確安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微 軟公司、奧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並有4片電腦 軟體光碟(其中3片無電腦序號)。
㈣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 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其範圍較「電腦 軟體」為小,且該等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其中著作財產權係指權利人 可以利用或處分其著作以換取經濟利益之權利,重製權為其 中一項權利。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就電腦程式著作而言,將



某電腦程式著作之程式碼從印表機印出固然構成重製,將電 腦程式著作儲存至軟碟、硬碟、光碟、磁帶上的行為,包括 儲存在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中、儲存在區○○路和網際網路 的伺服器上,也都構成重製。故電腦程式在執行時如需先經 安裝程序,即已在硬碟中重複製作,係屬本法之「重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年5月20日智著字第0910004461之0號函 示意旨可資參照)。
㈤查告訴人微軟公司所出售之每一套如附表一所示電腦軟體, 均附有該等軟體之使用手冊(即使用授權書)及真品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即COA貼紙),而每一套 軟體之真品證明書均編列有一獨立之「產品識別碼」( Product Key,即「產品金鑰」)及1片安裝光碟(如為微軟 公司專案授權電腦製造商使用之電腦程式,於電腦出售時即 安裝於電腦主機中,可能即不再附有安裝光碟片,惟於電腦 主機外殼仍會貼附有真品證明書貼紙),且該等軟體之使用 手冊已清楚說明每一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 僅能安裝於一部電腦主機,未得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任意擅自重製,此有告訴人所提電腦產品包裝盒、使用手 冊可憑,亦為一般購買過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前揭軟體的消 費大眾所週知。又該等軟體於安裝後,於電腦版權頁均會有 由四組號碼所組成之獨立產品序號(Product Identification,即「安裝識別碼」),若2台電腦硬碟內 載之軟體,其版權頁產品序號之4組號碼完全相同者,則表 示該2套軟體係以硬碟對硬碟方式加以重製;若以同1光碟片 及同1組產品金鑰於2台電腦內安裝灌錄,則其版權頁產品序 號之前3組號碼會完全相同,僅最後1組號碼因電腦內之解析 程序而隨機產生,因此在每次安裝均會不同等情,亦據本院 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78、179頁), 故不同之電腦內若出現相同序號之軟體或軟體序號消失未顯 示,即可證明該軟體係未經授權所非法重製而得。又微軟公 司之產品金鑰並未以「000-0000000」為產品序號等情,亦 據告訴代理人指訴在卷,故如前3組軟體序號中出現異常之 「000-0000000」號碼,亦可認該軟體係未經授權所非法重 製而得。
㈥本案於恩禧策略傳播公司前揭辦公室搜索檢視之18台電腦硬 碟中,除其中編號M5無主機、編號M6主機損壞外,安裝有美 商微軟公司電腦軟體者,有編號M1、M2、M3、M4、M7 、M8 、M9、M10、M11、M12、M13、M14、M15、M16、M17、M18等 16部電腦,軟體計有Office97、2000及2002版(內含有 Access、Excel、FrontPage、Outlook、PowerPoint、Word



)、Windows98、98 Sec、2000、2000 Professional及2002 Professional版本等(詳如附表四所示),而經本院將卷附 之前揭電腦軟體紀錄表、電腦顯示器顯示之電腦軟體內容照 片進行比對,發現如下所示之電腦內所出現相同軟體名稱之 產品序號確有4組、3組完全相同之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 ,茲就相同軟體於不同電腦出現相同產品序號之情形臚列如 下:
⒈MS Access 2000軟體:
⑴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 之電腦有編號M4、M7、M8、M13、M4、M15等6台。 ⑵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 之電腦有編號M11、M12、M16等3台。 ⒉MS Access XP(2002)軟體:編號M10、M18之電腦中出 現之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均為「00000-000-0000000」。 ⒊MS Excel 2000軟體:
⑴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3、M4、M7、M8、M13、M4、M15等7台。 ⑵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11、M12、M16等3台。
⒋MS Excel XP(2002)軟體:編號M10、M18之電腦中出 現之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均為「00000-000-0000000」。 ⒌MS FrontPage 2000軟體:編號M3、M4、M7、M8、M13、 M4、M15等7台電腦安裝此軟體之產品序號的前3組號碼 均為「00000-000-0000000」。 ⒍MS Outlook 2000軟體:
⑴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7、M8、M13、M4、M15等5台。 ⑵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11、M12、M16等3台。
⒎MS Power Point 2000軟體:
⑴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3、M4、M7、M8、M13、M4、M15等7台。 ⑵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11、M12、M16等3台。
⒏MS PowerPoint XP(2002)軟體:編號M10、M18之電腦 中出現之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均為「00000-000-0000000 」。
⒐MS Word 2000軟體:
⑴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3、M4、M8、M13、M15等5台。



⑵出現產品序號前3組號碼為「00000-000-0000000」之 電腦有編號M11、M12、M16等3台。
⒑MS Windows 2000軟體:安裝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2、M 3、M7、M8、M9、M11、M12、M13、M14、M15、M16、M10 等12台,而各該電腦所出現之產品序號4組號碼均為「5 2262-OEM-0000000-00000」。 另就電腦出現異常「000-0000000」軟體序號之情形臚列 如下:
⒈MS Access 97軟體:
安裝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17,該電腦所出現之產品序 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⒉MS Excel 97軟體:
安裝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17,該電腦所出現之產品序 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⒊MS Outlook 97軟體:
安裝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17,該電腦所出現之產品序 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⒋MS Word 97軟體:
安裝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17,該電腦所出現之產品序 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由上足認恩禧策略傳播公司辦公室內之電腦中,確有非法 重製微軟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以侵害微軟公司享有電 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之情形。 ㈦又告訴人奧多比公司公司所出售之每一套合法授權之電腦 軟體,亦均編列一獨立之序號以茲分辨授權之情形,消費 者欲安裝該軟體於其電腦時,均須打上該編列之序號及進 行其他註冊手續始得以完成安裝並正常使用,因而不同之 電腦內若出現相同序號之軟體或軟體序號消失未顯示,即 可證明該軟體係未經授權所非法重製而得者;再每套單機 版之軟體只能安裝於1台電腦,不得安裝於多台電腦,否 則即違反了軟體授權合約,而屬非法重製電腦軟體等情, 業據告訴人狀述甚詳,且屬一般使用電腦的社會大眾所週 知之事實。而本案搜索當天檢視恩禧策略傳播公司所有之 18台電腦硬碟中,除其中編號M5無主機、編號M6主機損壞 外,安裝有美商奧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軟體有編號M2、 M3、M4、M7、M8、M9、M10、M11、M12、M13、M14、M 15 、M16、M17、M18等15部電腦,軟體計有Acrobat 4.0、Af ter Effect 5.5、6.5、Encore DVD 1.5、Illustrator 8 .0、9.0、Image Ready 7.0、PageMaker 6.5C、Photosho p 5.5、6.0、7.0、Photoshop Album 2.0、Premiere 6.5



、Premiere Pro 1.5、70等(詳如附表五)。經本院將卷 附之前揭電腦軟體紀錄表、電腦顯示器顯示之電腦軟體內 容照片進行比對,發現如下所示之電腦內所出現相同軟體 名稱之序號確有完全相同或無序號之情形(詳如附表五所 示),茲就相同軟體於不同電腦出現相同軟體序號之情形 臚列如下:
⒈Acrobat 4.0軟體:出現軟體序號為「KWT400E0000000 」者,有電腦編號M7、M11、M12、M13、M16、M17等6台 。
⒉After Effect 5.5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4、 M8、M10、M18等4台,軟體序號均為「EWW471R0000000- 000」。
⒊Encore DVD 1.5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4、M 18等2台,軟體序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0000」。 ⒋Illustrator 8.0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2、M 3、M4、M7、M8、M9、M10等7台,軟體序號均為「ABW70 0X0000000-000」。
⒌Illustrator 9.0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2、M 3、M4、M7、M9、M10、M18等7台,軟體序號均為「ABW9 00R00000000-000-000」。 ⒍Image Ready 7.0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2、M 3、M4、M10等4台,軟體序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0 000」。
⒎PageMaker 6.5C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7、M 11等2台,軟體序號均為「03T601R0000000-000」。 ⒏Photoshop 7.0軟體:出現此軟體之電腦有編號M2、M3 、M4、M7、M8、M9、M10、M12、M13、M15、M16、M18等 12台,軟體序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0000」。 另就電腦中未出現軟體序號之情形臚列如下:
⒈Adoboe Acrobat軟體:
出現出款軟體之電腦為M14。
⒉Adoboe Photoshop Album 2.0軟體: 出現出款軟體之電腦為M3。
由上足認恩禧策略傳播公司辦公室內之電腦中,確有非法 重製奧多比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以侵害奧多比公司享 有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之情形。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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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奧多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奧多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