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18號
TPHM,98,聲,1318,200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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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仇森、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
418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被告甲○○原名仇森、仇文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3年8月18 日以板檢博廉93他字第2854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予以限制出境(見93他字第285 4號卷第40頁)。被告所犯 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 訴字第52號審理後,為有罪判決,以被告係犯成年人共同以 非法之方法剝奪兒童之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量刑匪輕。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上訴 ,本院受理後,於98年3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判 決上訴駁回,即將移由最高法院審理。被告於判決確定前尚 有逃亡之虞,本院認為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以 將陪同其父親前往中國處理祖產問題,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惟其陪同出境行為,可由他人代替,其聲請理由並非正當,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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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