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56號
TNDM,89,附民,356,200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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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八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賜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振謙
                  法官 孫淑玉
                  法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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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