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八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賜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振謙
法官 孫淑玉
法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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