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5號
ULDV,98,補,55,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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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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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