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41號
ULDV,98,消債更,41,2009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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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 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附表:
㈠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 月至4 月份之薪資證 明單(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說明)。
㈡聲請人之96年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交 通工具行照影本。
㈢配偶江秉宏、子女江進益江姵萱之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最近之財產證明清單。㈣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㈤聲請人、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自95年1月1日起)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㈦聲請前2年(即至98年4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 證明文件。
㈧陳明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協商 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明資料(



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說明)。又毀諾後,是否曾與最大債權 銀行或其他間銀行請求降低還款金額或延後償還或其他之協商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 額?。
㈩據「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之發生原因其一為「配 偶生意資金調度失敗」。請陳明配偶江秉宏從事營業之情形? 是否為負責人?營業起迄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聲請人是否 為合夥人?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又目前是否結束營業 ?如結束營業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 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陳明全戶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提出斗南鎮○○里○○○路567建號、大埤鄉尚義村3鄰58建號 之建物謄本、大埤鄉○○巷段36之2地號之土地謄本正本。提出更生方案草案。
聲請人及配偶江秉宏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及配偶江秉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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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