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670號
ULDV,98,司促,4670,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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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張瑛敏
債 務 人 邱惠眉

張福永

一、債務人邱惠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佰柒拾肆
萬肆仟陸佰零貳元、②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均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①一點九二五、②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張福永負清
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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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