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42號
ULDV,98,司促,4442,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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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李子瓔即李色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9,810 元,及自民
  國97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最高以6 期為限,按月計付300 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1,892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6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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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