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355號
ULDV,98,司促,4355,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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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B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街71巷4 之1 號4 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 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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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