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里○○○ 路○段71號3 樓之4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 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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