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 民國98年3 月2日起執行羈押3 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 年6 月1 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6 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