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348號
ULDM,97,訴,1348,20090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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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 民國97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 押2 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5 月30日期滿,經本院依 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 98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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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