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己○○
被 告 東鴻造漆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30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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