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號
MLDV,98,重訴,13,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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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己○○
被   告 東鴻造漆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30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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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鴻造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