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860號
TPDV,91,除,2860,200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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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六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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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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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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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賴朝講      │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陸拾陸萬元   │DA七00一五一│  │
│ │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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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