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一、聲請人與其家屬就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 文件。
二、受扶養人吳陳秀梅、聲請人兄長及胞妹之聲請前2 年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
三、聲請人於97年7 月離職後,是否有領取任何失業補助或津貼 ?如有,數額為何?時間為期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