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台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林
台光已死亡,請提出林台光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務到期而未清償之證明(如催告函或
系統查詢之放款明細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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