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
債 權 人 甲○○
段25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
已為廢止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
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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