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國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
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溫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
務人為「溫」國榮或「温」國榮,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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