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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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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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雙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85年11月19日│87年7月10日 │120,000,000元 │ 未 載 │ │
│ │林世華、林博信、王桂霜│託投資股份有限│ │ │ │ │ │
│ │穆椿松、王志傳、王桂秀│公司 │ │ │ │ │ │
│ │、王友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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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雙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開發信│85年11月19日│87年7月 │57,800,000元 │ 未 載 │ │
│ │ 林世華、林博信、王桂 │託投資股份有限│ │ │ │ │ │
│ │ 穆椿松、王志傳、王桂 │公司 │ │ │ │ │ │
│ │ 、王友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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