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740號
TPDV,91,除,2740,200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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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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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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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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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日    │貳佰玖拾壹元  │00000000│  │
│ │託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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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三日    │叁佰玖拾伍元  │00000000│  │
│ │託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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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十日    │叁仟捌佰壹拾壹元│00000000│  │
│ │託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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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八月八日    │壹佰捌拾肆元  │00000000│  │
│ │託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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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捌拾玖元    │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捌拾玖元    │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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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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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