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709號
TPDV,91,除,2709,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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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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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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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面額總計│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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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晟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二一0一~ND00二│    │伍拾 │    │伍拾萬元│
│ │               │一五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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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