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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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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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面額總計│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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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晟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ND00二一0一~ND00二│ │伍拾 │ │伍拾萬元│
│ │ │一五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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