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天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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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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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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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文哲 │九信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陸仟元 │IZ一九0六二一│ │
│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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