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宏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零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宏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宏模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8日邀同被 告甲○○、丁○○及訴外人游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 650萬元,期限15年,借款利率依原告銀行 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235%,按月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 以內照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詎料本項借款於97年11月1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尚 欠 5,860,573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3.54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又,被告宏模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28日邀同被 告甲○○、丁○○及訴外人游志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簽立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借款500萬元,期限5年 。借款本金自96年1月15日開始償還,每3個月為一期,共分
20期,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 4%計算,並依郵政儲金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75%機動計算,逾期6個月以內照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照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料本項借款97年11月1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尚欠 300萬元 ,及自9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計 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860,573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3,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宏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 本2份、還款明細表2份、乙○○○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變動 表及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各一份為證,被告宏 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宏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88,813元,爰依確定 上開訴訟費用額,並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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