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建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74,1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022元。爰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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