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乙○○○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臺南縣後壁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