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54號
TNDV,98,消債更,254,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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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聲請人為「上禾廣告社」之負責人,請說明該社於聲請更生 前 5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 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含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稱需扶養次子黃郁維、三子黃郁翔,請提出詳細支出 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與配偶甲○○就家計及 扶養費之分擔比例。
㈣聲請人稱每月尚須繳納房貸新台幣20,000元,請聲請人提出 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 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土 地建物異動清冊,並請釋明貸款原因為何?
㈤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稱存款帳戶4筆之帳戶明 細、存褶影本及其他往來金融機構之上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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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