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經駁回後提起抗告,尚有如附件 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補正(請務必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陳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件:
一、補正抗告人於98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休無薪假之實際情形。二、陳報抗告人之配偶丁○○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
三、補正抗告人所稱,父親丙○○、母親林乙○○之房屋貸款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