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思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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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七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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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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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玖萬肆仟伍佰元 │AC四七九四0八│ │
│ │司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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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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