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519號
TPDV,91,除,2519,200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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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思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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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七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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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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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玖萬肆仟伍佰元 │AC四七九四0八│  │
│ │司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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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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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