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嘉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訴字第1347號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對訴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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