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蔡杰樺(原名蔡崇文)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111巷8弄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杰樺(原名蔡崇文)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137巷26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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