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登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均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皆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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