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南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加班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0
4959元(南科)、0000000元(五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865元(南科)、36397元(五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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