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24號
TPDV,91,重訴,924,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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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二四號
  原   告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佑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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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