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乙○○所有之物品均沒收。
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丙○○所有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88年間起擔任臺南市○○區○○路4 段711號永順當舖之實際負責人,於96年1月1日將永順當舖 交由丙○○經營,並由丙○○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乙○○ 仍為該當舖股東並擔任該當舖之顧問,每月可因而獲取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被告2人竟基於乘他人急迫、輕 率、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 絡,僱用不知情之鄭雅芬及黃鉯鈞(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擔任當舖內雜務及在外 張貼廣告海報工作,以「原車可用,免留車」之契約內容招 攬顧客,而為附表一所示之重利行為。並要求附表一所示之 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車牌號碼之行車執照為擔保後始交付貸 款,惟因附表一所示之人尚需用車,故各該車輛仍由其等繼 續使用 (即「原車使用」之方式),該車實際上並未因質 押而交付予乙○○及丙○○,被告明知此種方式不符合質當 行為,並不適用當舖業法之規定,竟仍約定每月收取百分之 五倉棧費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每次借款時,先行預扣 第一期之利息後始交付借款,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方於97年6月27日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乙○○之住所及丙○○之居所搜索 後扣得如附表二所載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丙○○2人固不否認有向附表一所示之借
款人按月收取月息4分之利息及5分之倉棧費,及以「原車使 用」方式經營當舖,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行車執照做為擔保且 預扣第一期之利息後始交付借款等事實,惟辯稱:因當舖業 成本高昂,須收前開利率利息始合乎成本,且當舖業法規定 不明,易使人無法得知其內容為何;另客人典當車輛時須要 提出車輛及證件到當舖才能完成程序,因客人需要使用車輛 ,故將車輛仍交由客人使用並未交付當票,以收取行車執照 作為抵押,故被告所為均屬合法且無重利可言,更無論依附 表一所示借款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其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 而質借,此與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構成要件顯不相當等語 。經查:
(一)關於前揭事實欄所述永順當鋪經營模式及貸款方法,業據 被告二人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即同案被告鄭雅芬及黃鉯鈞、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述綦詳,且有借款人蘇訓忠及李誌明之典當資料 、質押當簿、永順當舖客戶資料、營業報表、臺南市政府 營利事業登記證商聯字第00069832-2號影本及臺南市當舖 商業同業公會97年8月22日當芳字第012號函在卷足稽,足 見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二)又所謂當舖業,指依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 之公司或商號。又所謂「質當」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 ,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參見當 舖業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倘當舖業者,假當舖之名 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時有效之)當舖業管理規 則或(90年6月6日公布之)當舖業法規定,收受借款人交 付之動產,而貸以金錢收取利息、費用者,該行為即與一 般錢莊無異,其收取之利息及巧立名目之費用,如與原本 顯不相當,即該當於刑法之重利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1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以永順當舖為名 ,貸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但實際上並未收受各借款人所 交付之汽車或機車,亦未交付當票予各該借款人,甚且均 預扣第一期借款之利息(包含四分利息及五分之倉棧費) 後,始將借貸本金交付予借款人等情,已據附表一所示之 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甚明,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所自承(見本院98年5月19日審判筆錄),足見此部分 借貸,並非當舖業之「質當」行為。被告純係利用當舖之 名義貸以金錢,除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外,並假藉倉棧費之 名,再加收金錢(蓋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 收取其他費用,且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 之五,此於當鋪業法第20條定有明文。依文義觀之,倉棧
費之最高額,係以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做為最上限,而非規 定每月均得收取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作為倉棧費,條文明白 規定係指當次收當所能收取之倉棧費最高額即收當金額百 分之五,不論當舖業者係一次收取或分月收取,總之,當 次收當所收取之倉棧費總額不能高於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乃被告向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除按月收取四分利息外,竟仍 「按月」收取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之倉棧費,已與前揭當鋪 業法規定文義明顯不合,渠等背於前揭條文額外向借款人 收取之倉棧費,其性質當與利息無異,僅是被告假借「倉 棧費」名義為之而已。雖被告另提出台南縣當舖商業同業 公會97年12月16日函、台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8年4月 28 日函文二份,說明此實係當舖業法立法時之疏失,百 分之五之倉棧費應係每月收取,否則以當舖業者經營成本 而言,顯然無法生存云云,然查,觀諸當舖業法自90年6 月公佈施行以來,雖歷經97年11月26日修正,均未更動當 舖業法第20條之規定,更無論最初行政院所提出之草案中 ,甚且無倉棧費名目之設立,並禁止當舖業者巧立名目收 取利息以外之費用,雖嗣後經當舖業者遊說而經立法增列 得收取倉棧費之費用,則以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原則, 焉能溢出文義規定而自認當舖業者得按月收取倉棧費,此 不僅背於立法意旨,更是巧立名目向借款人額外收取條文 規範以外之利息。雖被告及前揭二份函文又數度提及如此 將使當舖業者不敷成本而難以經營云云,然觀之銀行業等 之金融機構所限制收取利息條件更為嚴格,而當舖業者既 然介於銀行金融機構及民間貸款之間,本應當有其收取利 息之上限,否則依其推演,是否各行各業如果經營困難即 可要求立法者變更法條或自行解釋法律?是被告前揭辯解 ,實無足取)。於此情形,借款人所交付之全部金錢,自 屬因借款而支付之對價,均為利息。其年息既高達百分之 108,自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次按刑法之重利罪,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 ;是所取得之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應就本金、利 率、時間核算並審酌當地經濟狀況,比較社會上一般債務 之利息,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50 9號判決可參)。是當舖業者如依前開當舖業 管理規則、當舖業法之規定收當財物,並依前開規定收取 利息及費用,縱收取之利息較一般民間借款利率為高,因 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惟當舖業者如僅係以當 舖名義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
業法之規定收受持當人交付之動產,或收受他人典當之動 產,而不依法律之規定收取利息、費用,則其貸與他人金 錢收取利息,與一般錢莊無異,是該部分收取利息,如與 原本顯不相當者,即該當於刑法重利罪,不得謂係依法令 之行為而阻卻違法。本件被告雖以經營永順當舖為名貸與 款項,惟其接受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實際上並未收受附 表一所示之人交付汽車或機車,且未交付當票予附表所示 之人等情,已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 綦詳,足見被告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並非當舖業「質借 典當」之行為,自均無從適用廢止前當舖業管理規則規定 得收取9分月息,或現行當舖業法規定得收取4分月息(年 息百分之48)、倉棧費5分之餘地。易言之,被告假借當 舖收取倉棧費之名,按借款金額每月加收借款金額5分之 金額,因均屬收取借款人為借款而支付之對價,自應計入 利息,而被告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之月息為9% ,換算年息計算即為108%,與原本均顯不相當,自難認係 合於當舖業法之規定而謂不成立重利罪名。
(四)再按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 業者,固不適用,但亦非指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業者,可 得違反廢止前當舖業管理規則或現行當舖業法之相關規定 ,而按當舖業,指依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 之公司或商號,所謂「質當」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 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有如前述 ,是以被告雖以當舖名義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舖 業管理規則、當舖法之規定收受持當人交付之動產,或收 受他人典當之動產,而不依法律之規定收取利息、費用, 則其貸與他人金錢收取利息,如與原本顯不相當者,即與 一般錢莊無異,自該當於刑法重利罪。
(五)雖被告辯稱:渠等對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都有清楚告知借貸 利息及收取倉棧費情事,借款人都是明瞭後才借貸,甚且 有些借款人不止借一筆,哪有利用其輕率、無經驗可言? 至於借款人借款多數是因生意周轉,有些則是為支付孩子 學費、為別人而借貸、為承諾捐助廟會活動而借等等,又 有何急迫情事可言,檢察官未能就此充分舉證,則縱被告 有重利借貸,亦與刑法重利罪之構成要件顯不相當云云, 然查,被告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急迫時貸於金錢,已 據各該借款人於警、偵訊時分別指訴綦詳,其中生意周轉 、孩童學費本身即具有急迫性,自不待言;至證人即借款 人王榮良固稱:伊係為幫朋友繳付信用卡卡債而借貸,然 該朋友是伊非常要好的朋友,且朋友告訴伊因必須一、二
日內清償卡債,伊急著才去向永順當舖借款等語(見偵查 卷第214頁);另證人即借款人吳昭良亦稱:伊原已答應 要贊助廟裡一台遊覽車的車資及沿途所需費用,但因生意 不好做,加上又已承諾廟裡要捐助,不得已才向永順當舖 借款等語(見偵查卷第205頁),由是觀之,證人縱係因 為別人借貸或純係捐助廟務,但均係因渠等特別友情或因 個人信用所給予之承諾事務,加上他人事務之時效性,而 不得不去向被告借貸,就借貸性質上,當然具備急迫性, 是此,借款人借款時顯係均有急迫之情形,應可認定。綜 上,被告等確係乘借款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彼此之間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95年度臺 非字第28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丙○○自96年起 擔任永順當舖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乙○○則為永順當舖之顧 問,顧用不知情之鄭雅芬及黃鉯鈞分別擔任當舖內雜務及在 外張貼廣告海報工作,以「原車可用,免留車」之契約內容 招攬顧客,乘不特定被害人因急迫需款而上門典當車輛時, 因其需要用車而將車子繼續交付借款人使用,改為扣押行車 執照,被告二人明知上開方式非當舖業法之質當,不適用當 舖業法之規定,仍約定收取月息4分利息及5分之倉棧費,以 取得與原本顯不顯當之重利,顯屬職業性犯罪,其主觀意圖 上基於反覆持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在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得 認為僅成立集合犯一罪,以符刑罰公平原則。乃公訴意旨謂 被告二人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分論並罰云云, 與前揭意指不符,仍應視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妥適。爰審酌被 告等二人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借款人處 於經濟弱勢,需款恐急之際,預定苛刻條件,藉以取得重利 ,殊為不該,惟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兩紙在卷可稽,僅因對原當舖業管 理規則因循適用,認新法不敷其營業成本,而聯合同業自行 解釋法律,以利其收取利息,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2人重利行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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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借款人 │ 借款時間 │ 借款金額 │ 借款利率 │借 款 原 因│擔保車輛 │ 週年利率 │是否原車留用 │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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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訓忠 │97年5月19 │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家中水電費│UA-3785 │108% │是 │
│ │ │日 │ │每月45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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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佑根 │96年4月10 │6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房租及償還│N9-6268 │108% │是 │
│ │ │日 │ │每月5400元│其他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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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佑根 │97年6月4日│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房租及償還│N9-6268 │108% │是 │
│ │ │ │ │每月4500元│其他借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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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春松 │96年2月12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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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春松 │96年7月26 │2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18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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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曾春松 │96年9月21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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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春松 │96年11月7 │7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63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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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春松 │97年1月11 │8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72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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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信富 │97年3月4日│8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小孩註冊費│9380-PX │108% │是 │
│ │ │ │ │每月72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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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信富 │97年5月21 │85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9380-PX │108% │是 │
│ │ │日 │ │每月7650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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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純正 │96年1月16 │1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日 │ │每月1080元│資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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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朱純正 │96年3月2日│2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 │ │每月1800元│資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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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朱純正 │96年6月6日│2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 │ │每月2250元│資金 │ │ │ │
├────┼────┼─────┼─────┼─────┼─────────┼─────┼─────┼──────────┤
│14 │朱純正 │96年12月27│1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日 │ │每月1080元│資金 │ │ │ │
├────┼────┼─────┼─────┼─────┼─────────┼─────┼─────┼──────────┤
│15 │朱純正 │97年3月13 │2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日 │ │每月1800元│資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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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朱純正 │97年4月9日│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UL-0440 │108% │是 │
│ │ │ │ │每月2700元│資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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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麗玉 │96年2月26 │150000元 │月息9分 │支付先生醫藥費及做│ST-5730 │108% │是 │
│ │ │日 │200000元 │每月45000 │生意要付貨款,欠資│5171-LZ │ │ │
│ │ │ │150000元 │元 │金 │5K-78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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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麗玉 │97年3月7日│150000元 │月息9分 │支付先生醫藥費及做│ST-5730 │108% │是 │
│ │ │ │200000元 │每月45000 │生意要付貨款,欠資│5171-LZ │ │ │
│ │ │ │150000元 │元 │金 │5K-78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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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林宏彰 │97年5月19 │35000元 │月息9分 │失業沒錢支付自己的│2470-UG │108% │是 │
│ │ │日 │ │每月3150元│生活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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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林宏彰 │97年6月11 │60000元 │月息9分 │失業沒錢支付自己的│2470-UG │108% │是 │
│ │ │日 │ │每月5400元│生活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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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麗靜 │97年5月23 │30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軋票缺錢 │7997-FA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0 │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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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蔡天來 │96年10月22│40000元 │月息9分 │無錢繳交母親看護費│211-NP │108% │是 │
│ │ │日 │ │每月3600元│及送母親到護理之家│ │ │ │
│ │ │ │ │ │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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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蔡天來 │97年3月7日│50000元 │月息9分 │無錢繳交母親看護費│211-NP │108% │是 │
│ │ │ │ │每月4500元│及送母親到護理之家│ │ │ │
│ │ │ │ │ │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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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鄭龍 │97年4月1日│80000元 │月息5分6 │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及│2S-7115 │67.2% │是 │
│ │ │ │ │每月4500元│繳交所得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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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吳本源 │96年7月9日│4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銀行的車輛│ZQ-2972 │108% │是 │
│ │ │ │ │每月3600元│貸款及現金卡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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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吳本源 │97年4月8日│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銀行的車輛│ZQ-2972 │108% │是 │
│ │ │ │ │每月2700元│貸款及現金卡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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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陳訓志 │97年5月6日│150000元 │月息8分 │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及│9562-LT │96% │是 │
│ │ │ │ │每月12000 │買原料的錢 │KW2-053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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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林松卿 │96年2月12 │7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63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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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松卿 │96年10月12│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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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林松卿 │96年11月14│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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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林松卿 │96年12月19│6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54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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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林松卿 │97年6月17 │7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6750元│ │ │ │ │
├────┼────┼─────┼─────┼─────┼─────────┼─────┼─────┼──────────┤
│33 │吳財昆 │96年12月14│62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1103-ME │108% │是 │
│ │ │日 │ │每月5580元│轉 │ │ │ │
├────┼────┼─────┼─────┼─────┼─────────┼─────┼─────┼──────────┤
│34 │吳財昆 │97年4月14 │76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1103-ME │108% │是 │
│ │ │日 │ │每月6840元│轉 │ │ │ │
├────┼────┼─────┼─────┼─────┼─────────┼─────┼─────┼──────────┤
│35 │吳財昆 │97年6月21 │90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1103-ME │108% │是 │
│ │ │日 │ │每月8100元│轉 │ │ │ │
├────┼────┼─────┼─────┼─────┼─────────┼─────┼─────┼──────────┤
│36 │邱佳憲 │97年6月5日│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小孩註冊費│US-1650 │108% │是 │
│ │ │ │ │每月4500元│及補習費 │ │ │ │
├────┼────┼─────┼─────┼─────┼─────────┼─────┼─────┼──────────┤
│37 │王昭欽 │97年2月18 │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拿回家給太太作│1666-NV │108% │是 │
│ │ │日 │ │每月4500元│家用 │ │ │ │
├────┼────┼─────┼─────┼─────┼─────────┼─────┼─────┼──────────┤
│38 │郭金文 │96年6月22 │25000元 │月息9分 │失業需生活費 │VQ-3739 │108% │是 │
│ │ │日 │ │每月2250元│ │ │ │ │
├────┼────┼─────┼─────┼─────┼─────────┼─────┼─────┼──────────┤
│39 │郭金文 │96年12月29│30000元 │月息9分 │失業需生活費 │VQ-3739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40 │陳桂美 │97年6月16 │2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欠缺資金運轉│HJ-2719 │108% │是 │
│ │ │日 │ │每月1800元│ │ │ │ │
├────┼────┼─────┼─────┼─────┼─────────┼─────┼─────┼──────────┤
│41 │黃博鴻 │97年3月15 │50000元 │月息9分 │幫叔叔周轉付銀行的│5S-9415 │108% │是 │
│ │ │日 │ │每月4500元│錢 │ │ │ │
├────┼────┼─────┼─────┼─────┼─────────┼─────┼─────┼──────────┤
│42 │黃博鴻 │97年5月2日│70000元 │月息9分 │幫叔叔周轉付銀行的│5S-9415 │108% │是 │
│ │ │ │ │每月6300元│錢 │ │ │ │
├────┼────┼─────┼─────┼─────┼─────────┼─────┼─────┼──────────┤
│43 │王宏哲 │97年3月17 │105000元 │月息9分 │補貼家用 │N6-7676 │108% │是 │
│ │ │日 │ │每月9450元│ │ │ │ │
├────┼────┼─────┼─────┼─────┼─────────┼─────┼─────┼──────────┤
│44 │王宏哲 │97年3月17 │100000元 │月息9分 │補貼家用 │N6-7676 │108% │是 │
│ │ │日 │ │每月9000元│ │ │ │ │
├────┼────┼─────┼─────┼─────┼─────────┼─────┼─────┼──────────┤
│45 │王瑞翔 │97年5月31 │20000元 │月息9分 │公司運轉欠缺資金 │J9-5597 │108% │是 │
│ │ │日 │ │每月1800元│ │ │ │ │
├────┼────┼─────┼─────┼─────┼─────────┼─────┼─────┼──────────┤
│46 │王瑞翔 │97年6月16 │10000元 │月息9分 │公司運轉欠缺資金 │J9-5597 │108% │是 │
│ │ │日 │ │每月900元 │ │ │ │ │
├────┼────┼─────┼─────┼─────┼─────────┼─────┼─────┼──────────┤
│47 │吳明勳 │96年6月25 │35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需要資金 │4910-LW │108% │是 │
│ │ │日 │ │每月31500 │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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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蔡炳坤 │97年5月23 │40000元 │月息9分 │發薪水給員工 │TO-1697 │108% │是 │
│ │ │日 │ │每月3600元│ │ │ │ │
├────┼────┼─────┼─────┼─────┼─────────┼─────┼─────┼──────────┤
│49 │蔡炳坤 │97年6月18 │40000元 │月息9分 │發薪水給員工 │TO-1697 │108% │是 │
│ │ │日 │ │每月3600元│ │ │ │ │
├────┼────┼─────┼─────┼─────┼─────────┼─────┼─────┼──────────┤
│50 │戴富豪 │97年1月28 │30000元 │月息9分 │過年家中需要用錢 │VW-5730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51 │李誌明 │96年10月17│3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自助會的錢 │N8-8946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52 │李誌明 │97年6月5日│3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自助會的錢 │N8-8946 │108% │是 │
│ │ │ │ │每月2700元│ │ │ │ │
├────┼────┼─────┼─────┼─────┼─────────┼─────┼─────┼──────────┤
│53 │卓光賢 │96年6月30 │65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TH-6359 │108% │是 │
│ │ │日 │ │每月5850元│保險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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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卓光賢 │96年10月29│5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TH-6359 │108% │是 │
│ │ │日 │ │每月4500元│保險費 │ │ │ │
├────┼────┼─────┼─────┼─────┼─────────┼─────┼─────┼──────────┤
│55 │卓光賢 │97年2月29 │8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TH-6359 │108% │是 │
│ │ │日 │ │每月7200元│保險費 │ │ │ │
├────┼────┼─────┼─────┼─────┼─────────┼─────┼─────┼──────────┤
│56 │方淑芳 │97年6月5日│142000元 │月息9分5 │做生意沒資金 │3026-LW │114% │是 │
│ │ │ │ │每月13500 │ │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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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張信義 │96年8月22 │6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8791-GF │108% │是 │
│ │ │日 │ │每月5400元│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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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張信義 │97年4月14 │9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8791-GF │108% │是 │
│ │ │日 │ │每月8100元│用 │ │ │ │
├────┼────┼─────┼─────┼─────┼─────────┼─────┼─────┼──────────┤
│59 │張信義 │97年6月18 │10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8791-GF │108% │是 │
│ │ │日 │ │每月9000元│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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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吳昭良 │96年間某日│70000元 │月息9分 │需資金週轉 │TK-3598 │108% │是 │
│ │ │ │ │每月63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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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杜順安 │97年1月8日│90000元 │月息9分 │支票到期沒錢繳納 │5W-8218 │108% │是 │
│ │ │ │160000元 │每月22500 │ │5732-LX │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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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劉幸奇 │97年3月4日│2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繳小孩學費 │D2-2073 │108% │是 │
│ │ │ │ │每月1800元│ │ │ │ │
├────┼────┼─────┼─────┼─────┼─────────┼─────┼─────┼──────────┤
│63 │劉幸奇 │97年4月12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繳小孩學費 │D2-2073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64 │黃雙雄 │96年間某日│5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
│ │ │ │ │每月4500元│ │ │ │ │
├────┼────┼─────┼─────┼─────┼─────────┼─────┼─────┼──────────┤
│65 │黃雙雄 │97年5月5日│4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
│ │ │ │ │每月3600元│ │ │ │ │
├────┼────┼─────┼─────┼─────┼─────────┼─────┼─────┼──────────┤
│66 │黃雙雄 │97年5月21 │1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
│ │ │日 │ │每月9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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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王榮良 │97年5月15 │10000元 │月息9分 │為友人償還信用卡費│3430-GK │108% │是 │
│ │ │日 │ │每月900元 │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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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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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所有人)│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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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腦主機(丙○○)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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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蘇訓忠典當資料(丙○○│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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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誌明典當資料(丙○○│1份 │
│ │) │ │
├───┼───────────┼───────────┤
│4 │質押當簿(丙○○)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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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永順當鋪年度報表(曾志│1冊 │
│ │銘) │ │
├───┼───────────┼───────────┤
│6 │永順當鋪客戶資料(曾志│1冊 │
│ │銘) │ │
├───┼───────────┼───────────┤
│7 │當鋪營收及比率表(曾志│1批 │
│ │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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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職人員保證書(乙○○│3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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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永順當鋪96年1月租賃契 │2張 │
│ │約書(乙○○) │ │
├───┼───────────┼───────────┤
│10 │臺南市當鋪公會會員變更│1張 │
│ │表格(乙○○) │ │
├───┼───────────┼───────────┤
│11 │營業報表傳真(乙○○)│1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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