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