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802號
TPDV,91,重訴,1802,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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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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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