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政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清償借款,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業經載明於 卷附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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