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劉長棣
顏巧寧
被 告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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