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746號
TPDV,91,重訴,1746,200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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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夏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下江隆夫
  送達代收人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樸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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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