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 律師
侯永福 律師
被 告 辛○○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 律師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丁○○
丑○○
乙○○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
被 告 庚○○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被 告 宇○○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郭俊廷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
948、12958號,95年度偵字第1833、2935、4691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診;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於判決
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戊○○係設在高雄市○○○路200號「戊○○醫院」院長, 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該醫院;地○○在戊○○醫院掛名「 院長助理」,平日事實上代理院長管理全院事務,有事實上 之決策權力;辛○○雖無醫師資格,仍以每月約新臺幣(下 同)十萬元之固定薪資受僱於戊○○,為戊○○醫院之行政 副院長,於戊○○不在院內時,代理戊○○處理醫院內之相 關行政業務及協助擺平醫療糾紛;丁○○、丑○○、乙○○ 、P○○(P○○經檢察官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均為戊○ ○醫院有醫師資格之主治醫師;I○○為戊○○醫院內無醫
師資格之醫事助理(經檢察官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護理 長S○○、護士M○○、O○○、L○○、R○○、F○○ 、D○○、H○○(護士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則均受僱於院長戊○○,在戊○○醫院內擔任護理人員 。戊○○、地○○二人有鑑於全民健保制度實施後,地區醫 院生存不易,為提昇醫院業績,竟與上開醫生、護士等人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偽造 診斷證明書等文書、普通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 八十九年間之某日起,由戊○○在醫院內立下醫院政策,要 求院內醫師盡量收受無病住院及顯無住院必要之假病患住院 ,更鼓勵員工在院內安排假住院,用以大量詐取全民健保之 醫療給付,並於確立此政策後,交由地○○及與其二人具有 上開共同犯意聯絡之辛○○在院內指示全體醫護人員共同貫 徹執行。辛○○除醫院內之行政管理外,若得知有假住院病 患企圖住院以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即主動或被動帶領病人 進入主治醫師之診療室,指示院內各受僱醫師安排無住院必 要之各該病患住院,同時在病患之病歷上註記或訂上辛○○ 之名片,安排其進住該院三樓病房(戊○○醫院假住院病患 原則上均安排在三樓集中處理),如此全院員工即知該病患 係假住院之病患,而有不一樣的安排與對待;而丑○○、丁 ○○、乙○○、P○○等受僱醫師,亦基於上開犯意聯絡而 全然配合醫院政策,凡遇無住院必要之病患提出住院之需求 ,即主動或被動安排假住院及各種醫事檢驗、在假病患之病 歷上作誇大不實之登載,並於假病患辦理出院時,偽造不實 之診斷證明書交予假病患,而使如附表所示之戊○○醫院之 假病患得以持之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戊○○醫 院亦可以之向健保局請領住院醫療給付。醫事助理I○○、 護理長S○○、護士M○○、O○○、L○○、R○○、F ○○、D○○、H○○等人,基於受僱人不得不然之立場, 亦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而全面配合醫院政策,凡遇有醫 師受理假住院病患時,即配合安排各種異於正常住院之各種 手續,並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自八十八年起至查獲為 止,僅該院詐取健保住院給付金額共三百二十五萬五千六百 二十八元,且因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於如附表所示之假病患 ,供其等詐領如附表所示之保險住院理賠金,致生損害於如 後後述之各家保險公司。
二、玄○○(因滯留國外未歸,經本院另行發佈通緝在案)係設 在臺南市○○路○段334號「富強醫院」院長,獨資並實際 經營管理富強醫院,且有實際決策權;醫師庚○○、護士宇 ○○、李玫燕、陳伽芬、鍾佩珊、林婉茹、黃家鋗(護士部
分,除宇○○外,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則均受僱 於玄○○院長,在富強醫院內擔任醫護人員。玄○○有鑑於 全民健保制度實施後,地區醫院生存不易,且玄○○對全民 健康保險之給付方式不滿,為提高醫院之住院人數,竟與院 內醫師庚○○、護士宇○○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八十九年間之某日起,由玄○○ 在醫院內安排無必要住院之策略,要求院內醫護人員盡量收 受無病住院及顯無住院必要之假住院病患住院,用以大量詐 取全民健保之醫療給付,並於確立此策略後,由自己及指示 全體醫護人員貫徹執行。院長兼醫師玄○○於得知有假住院 病患企圖住院以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即主動安排無住院必 要之各該病患住院,並進行一連串無必要之檢查以充實健保 給付之申領,而受僱醫師庚○○亦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全然 配合醫院政策,凡遇無住院必要之病患提出住院之需求,即 主動或被動安排假住院及各種醫事檢驗、在假病患之病歷上 作誇大及不實之登載,並於假病患辦理出院時,偽造不實之 診斷證明書交予假病患,使假病患得以持之向保險公司詐領 保險住院理賠金 (檢察官查獲之假住院病患及詐領保院住院 理賠金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玄○○身為富強醫院院長 亦可以之向健保局請領住院醫療給付;而護理人員宇○○、 李玫燕、陳伽芬、鍾佩珊、林婉茹、黃家鋗等人,亦基於受 僱人不得不然之立場,共同基於上開之犯意聯絡,全面配合 醫院政策,凡遇有院內醫師受理假住院病患時,即配合安排 各種異於正常住院之手續,並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而 使富強醫院人員以上開方式共詐取健保住院給付金額十萬四 千零五十五元。且因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於如附表所示之富 強醫院之假病患,供其等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致生損害於 如後後述之各家保險公司。
三、當前揭醫院此種假住院政策流傳於大高雄及大臺南地區後, 各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為爭取保險業績而對保戶有意無意之誘 導教唆;有意詐騙保險給付者,則相互通報此訊息,誘使心 存僥倖詳如各附表所示之巳○○等大批詐騙集團與個人(檢 察官雖於偵訊相關醫護人員時,得知上開醫院詐領健保住院 給付之金額甚無龐大,惟限於人力物力資源有限,且因上開 醫院之犯行人數眾多,相關事證蒐證不易,而僅查獲如附表 所示之假病患及詐欺金額),一方面異乎常理大量投保多家 保險公司之醫療相關壽險,另一方面則爭相前往前揭醫院辦 理假住院;再配合前揭各醫院有增加住院數量之壓力,在此 多方共犯結構下,醫院為詐取健保住院給付,明知假病患為
假住院,仍在病歷上作不實登載,安排假病患住院;為詐取 健保各種醫師檢驗之給付,並安排假病患進行無謂的各種醫 事檢驗,於住院期間經過後,更偽造不實及誇大之診斷證明 ,提供給假病患作為保險申領之專業掩護。假住院病患則可 在醫院之安排下,輕易完成住院手續,或單純在醫院病床上 睡覺看電視、或根本在外正常上班、補習及從事其他正常作 息,未確實在醫院住院,於住院期間經過後,再至醫院辦理 出院手續,持醫院所開立之不實診斷明書行使,據此資料填 寫住院理賠申請書並附診斷證明書、醫院收據等相關資料, 以郵寄或透過保險員等方式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友聯人壽 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美國人壽保險公司、美商安 達人壽保險公司、遠雄人壽保險公司、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 、瑞泰人壽保險公司、宏泰人壽保險公司、安泰人壽保險公 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國寶人壽保險 公司、康健人壽保險公司、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 險公司、保誠人壽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住院理賠, 致使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依申請交付理賠金額予假住院 病患,致生損害於上開保險公司。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經臺南市警察 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 組共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戊○○、地○○、辛○○、丁○○、丑○○、 乙○○、庚○○、宇○○等人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 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準備程序 筆錄、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九十八年四月十 七日審判筆錄及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審判筆錄附卷足憑,則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 先敘明。
二、本件上開被告戊○○、地○○、辛○○、丁○○、丑○○、 乙○○、庚○○、宇○○等人之犯罪事實,除被告等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為認罪之表示外,尚有以下證據可證: (一)戊○○醫院部分:
┌─┬───────┬─────────────────────────┬───────┐
│編│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備 註 │
│號│ │ │ │
├─┼───────┼─────────────────────────┼───────┤
│ │94.10.16. │一、證實直接找副院長辛○○接洽醫師安排假住院,由張│偵查中對偽造文│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 平定直接帶假病人進診療室,並告訴醫生病名,醫師│書、詐欺等罪嫌│
│ │假住院病患溫宗│ 依此寫病歷。 │認罪 │
│ │明偵查中結證 │二、證實自己掛名擔任戊○○立委顧問。 │ │
├─┼───────┼─────────────────────────┼───────┤
│ │94.10.19. │一、戊○○醫院副院長辛○○明知溫氏家族為假住院並有│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0.2 │ 投保之事實。 │書、詐欺等罪嫌│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直接找副院長辛○○協調安排假住院之事實。 │認罪 │
│ │假住院病患溫陳│三、證實醫院假住院之病患都安排住在三樓病房。 │ │
│ │明星偵查中結證│四、供述副院長辛○○幫溫氏家族安排假住院,要求待選│ │
│ │ │ 舉時要幫戊○○拉票。 │ │
├─┼───────┼─────────────────────────┼───────┤
│ │94.10.12. │ 一、證實在戊○○醫院住院均為假住院,未實際住在醫 │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0.13 │ 院。 │書、詐欺等罪嫌│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 二、假住院都是巳○○、溫壬○○所安排。 │認罪 │
│ │假病患溫勝警詢│ │ │
│ │及偵查中結證 │ │ │
├─┼───────┼─────────────────────────┼───────┤
│ │94.10.12 │ 證實自己在戊○○醫院之住院是假住院。 │偵查中對偽造文│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 │書、詐欺等罪嫌│
│ │假住院病患章強│ │認罪 │
│ │德偵查中結證 │ │ │
├─┼───────┼─────────────────────────┼───────┤
│ │94.10.12. │ 談話中稱:在戊○○醫院只有早上去辦理住院手續,晚 │幼童 │
│五│溫氏家族女童章│上就離開回家,人未實際在醫院治療。 │ │
│ │雅斐與警方人員│ │ │
│ │談話錄音 │ │ │
├─┼───────┼─────────────────────────┼───────┤
│ │94.10.12. │ 談話中稱:只有去戊○○醫院包紮治療,人未實際在醫 │幼童 │
│六│溫氏家族男童章│院治療。 │ │
│ │宏銘與警方人員│ │ │
│ │談話錄 │ │ │
├─┼───────┼─────────────────────────┼───────┤
│ │94.10.12 │一、證實在戊○○醫院住院期間,每日早上打完點滴後就│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離開醫院之事實。 │書、詐欺等罪嫌│
│七│即同案被告假住│二、證實在戊○○醫院住院為假住院,由母親壬○○與醫│認罪 │
│ │院病患溫玉婷於│ 院副院長辛○○安排,三樓同房病人都未實際住在醫│ │
│ │警詢及偵查中結│ 院病房內。 │ │
│ │證 │ │ │
├─┼───────┼─────────────────────────┼───────┤
│ │94.10.12. │證實在戊○○醫院假住院之事實。 │偵查中對偽造文│
│八│證人即同案被告│ │書、詐欺等罪嫌│
│ │假住院病患溫惠│ │認罪 │
│ │雯警詢偵查中結│ │ │
│ │證 │ │ │
├─┼───────┼─────────────────────────┼───────┤
│ │94.10.12. │證實90年間在戊○○醫院至少假住院一次之事實。 │偵查中對偽造文│
│九│證人即同案被告│ │書、詐欺等罪嫌│
│ │假住院病患王幼│ │認罪 │
│ │女警詢偵查中結│ │ │
│ │證 │ │ │
├─┼───────┼─────────────────────────┼───────┤
│ │94.10.12. │證實其妻B○○在戊○○醫院住院是假住院,所述車禍也│偵查中對偽造文│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是假車禍。 │書、詐欺等罪嫌│
│ │假病患亥○○偵│ │認罪 │
│ │查中結證 │ │ │
│ │ │ │ │
├─┼───────┼─────────────────────────┼───────┤
│ │94.10.12. │一、證實在戊○○醫院住院是假住院。 │偵查中對偽造文│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是副院長辛○○安排之假住院 │書、詐欺等罪嫌│
│一│假病患B○○偵│ │認罪 │
│ │查中結證 │ │ │
│ │ │ │ │
├─┼───────┼─────────────────────────┼───────┤
│ │94.10.12 │證實在戊○○醫院均為假住院之事實。 │偵查中對偽造文│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 │書、詐欺等罪嫌│
│二│假住院病患溫福│ │認罪 │
│ │在警詢及偵查中│ │ │
│ │結證 │ │ │
├─┼───────┼─────────────────────────┼───────┤
│ │94.10.12. │一、證實甲○○、酉○○、戌○○等人在醫院未真實住院│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治療。 │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甲○○、酉○○、戌○○等人在醫院未確實住院│認罪 │
│三│護士R○○警詢│ 治療,但因怕漏帳仍記載給藥記錄之事實。 │ │
│ │及偵查中結證 │三、證實甲○○、酉○○、戌○○等人係由副院長辛○○│ │
│ │ │ 安排住院之事實。 │ │
│ │ │四、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寅○○. 黃庭│ │
│ │ │ 輝. G○○.張壹艦. N○○. 魏俊強. 劉宏鈴. 陳 │ │
│ │ │ 政輝. Q○○. 林世賢. 陳富智. 王隆俊. 劉玉坤. │ │
│ │ │ 蔡松榮. 劉佩淇. 黃○○. 沈真合. 王雅慧. 黃耀明│ │
│ │ │ . 李宜謹. 許碧之等人病歷,並供述為假病人之事實│ │
│ │ │ 。 │ │
├─┼───────┼─────────────────────────┼───────┤
│ │94.10.12 │一、證實巳○○、壬○○、Z○○、酉○○、申○○、蕭│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0. │ 陳明玉等6人假住院之事實。 │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副院長辛○○介紹的病患不必實際住院,但副院│認罪 │
│四│護士O○○警詢│ 長要求護士要填寫住院護理記錄,醫師也要填寫醫囑│ │
│ │及偵查結證 │ 單。 │醫院員工也假住│
│ │ │三、證實戊○○醫院假住院至少約一星期3-5個人,假住 │院 │
│ │ │ 院型態為早晚至醫院報到,晚上回去睡。 │ │
│ │ │四、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陳木森. 陳虹│ │
│ │ │ 璉. 詹益椅.董水欽. Q○○. 李文賢. 黃雅慧. 劉 │ │
│ │ │ 玉坤. 胡雲祥等人之病歷。 │ │
│ │ │五、坦承自己假住院,是由副院長辛○○指示,所考慮的│ │
│ │ │ 是健保與個人保險的問題。 │ │
│ │ │六、坦承自己假住院是為了要領保險金之事實。 │ │
├─┼───────┼─────────────────────────┼───────┤
│ │94.10.12 │一、證實其自89年進戊○○醫院服務時,就有假住院的情│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形。 │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副院長辛○○指示,申○○、酉○○、天○○等│認罪 │
│五│護士D○○警詢│ 人住院其間只要一天早、晚回醫院治療即可之事實。│ │
│ │及偵查中結證 │三、證實病患假住院之護理記錄是根據前面護士所寫加以│醫院員工也假住│
│ │ │ 抄襲填寫之事實。 │院 │
│ │ │四、證實戊○○醫院假住院病人一天不會少於5個,張平 │ │
│ │ │ 定副院長通常也會交代護士讓假病人回家睡覺。 │ │
│ │ │五、戊○○醫院之假病人,多半只是早上、下午來醫院一│ │
│ │ │ 下。 │ │
│ │ │六、證實蔡麗珍、癸○○、陳虹璉、張家宏、E○○、詹│ │
│ │ │ 益椅、陳木森、郭尚東、花宗廷、張惠雄、董水欽、│ │
│ │ │ C○○、辰○○、陳黃秀錦、黃寶童、黃庭輝、李宜│ │
│ │ │ 謹、陳忠仁、K○○、顏淑華、林素芬、許秀琴等人│ │
│ │ │ 假住院之事實。 │ │
│ │ │七、證實院內護士O○○、H○○、劉芳蕊等人也同樣有│ │
│ │ │ 配合醫院政策假住院之事實。 │ │
│ │ │八、供承自已配合張副院長指示,在戊○○醫院假住院,│ │
│ │ │ 並詐領保險金之事實。 │ │
├─┼───────┼─────────────────────────┼───────┤
│ │94.10.13. │一、證實戊○○醫院至少有兩成是假住院,一天至少有一│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二位假住院病患。且常看到一些病人經常性的在住│書、詐欺等罪嫌│
│十│人即同案被告護│ 院。 │認罪 │
│六│士M○○偵查中│二、證實假住院之病患大部份是副院長辛○○的病人並安│ │
│ │結證 │ 排假住院。有的假病人是辦完住院就離開,有的是早│ │
│ │ │ 晚回醫院一下。 │ │
│ │ │三、證實假住院之病患,醫院主要安排集中三樓病床之事│ │
│ │ │ 實。 │ │
│ │ │四、證實假住院病人是為了領保險費,醫院收假住院病人│ │
│ │ │ 是要詐領健保費之事實。 │ │
│ │ │五、證實假住院之病患病歷診斷診明及護理記錄都是造假│ │
│ │ │ ,且是照抄的事實。 │ │
│ │ │六、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郭尚東、朱鳳│ │
│ │ │ 儀、黃寶童、陳秋香、E○○、假住院之醫院人員有│ │
│ │ │ 醫師乙○○. 丑○○. 護士O○○. H○○. D○○│ │
│ │ │ 等人之病歷。 │ │
│ │ │七、證實G○○. N○○. 林閔振. K○○. 姚又升. 王│ │
│ │ │ 奕文為假病人,是院長戊○○所安排之假病患,至於│ │
│ │ │ 巡房記錄由I○○醫事助理所寫。 │ │
├─┼───────┼─────────────────────────┼───────┤
│ │94.10.13. │一、證實90年9月進入戊○○醫院服務時,該醫院就存在 │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假住院的情形。 │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共同被告│二、證實溫氏家族至戊○○醫院假住院是由副院長辛○○│認罪 │
│七│護士H○○偵查│ 安排並決定之事實。 │ │
│ │中結證 │三、證實由副院長辛○○安排假住院之病患通常身體沒有│ │
│ │ │ 什麼毛病就可住院之事實。 │醫院員工也假住│
│ │ │四、證實戊○○醫院假住院之病患,多為沒有病不須住院│院 │
│ │ │ 而去住院的情形。 │ │
│ │ │五、證實醫院顏瑞騰、鄧集能、丁○○、黃敦衍等值班醫│ │
│ │ │ 師,會依副院長辛○○指示製作不實病歷及護理記錄│ │
│ │ │ 之事實。 │ │
│ │ │六、證實醫院醫師及護士都知道有假住院及填寫不實護理│ │
│ │ │ 記錄之事實。 │ │
│ │ │七、坦承副院長介紹的假病患,都介紹給丁○○及黃敦衍│ │
│ │ │ 醫師之事實。 │ │
│ │ │八、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G○○. 楊婉│ │
│ │ │ 鑫. 陳黃秀錦. 癸○○. 蔡麗珍. 王隆俊、許秀琴、│ │
│ │ │ 連再發、陳筱茜、張勇華、顏淑華等人病歷。 │ │
│ │ │七、供承自己假住院,是由副院長辛○○指示,因為醫院│ │
│ │ │ 要增加業績,個人也要請領保險金。 │ │
│ │ │八、 證實自己假住院已申請要領保險金,但尚未領到錢│ │
│ │ │ 。 │ │
│ │ │ │ │
├─┼───────┼─────────────────────────┼───────┤
│ │94.10.24. │一、證實壬○○、申○○、天○○、Z○○等人未實際在│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 醫院住院,打完針就走掉了。 │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共同被告│二、證實在戊○○醫院假住院之病患,醫院都安排集中在│認罪 │
│八│護士F○○警詢│ 三樓病房。 │ │
│ │及偵查中結證 │三、證實戊○○醫院假住院有許多是由副院長辛○○安排│ │
│ │ │ ,並配合辛○○之指示,填寫不實之護理記錄之事實│ │
│ │ │ 。 │ │
│ │ │四、證實進興醫院假住院一星期至少有5個人,假住院型 │ │
│ │ │ 態為早晚至醫院報到一下,晚上再回去睡覺。 │ │
│ │ │五、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陳木森. 陳虹│ │
│ │ │ 璉. 詹益椅.水欽. Q○○. 李文賢. 黃雅慧. 劉玉 │ │
│ │ │ 坤. 胡雲祥等人之病歷。 │ │
│ │ │六、戊○○醫院之護士O○○也在假住院之列。 │ │
├─┼───────┼─────────────────────────┼───────┤
│ │94.10.24. │一、證實申○○、天○○、Z○○等人為假住院。 │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1 │二、供承並證實填寫不實護理記錄,且係為配合副院長之│書、詐欺等罪嫌│
│十│證人即共同被告│ 指示,如按實填寫會被副院長辛○○罵之事實。 │認罪 │
│九│護士L○○警詢│三、坦承申○○、天○○、Z○○等人假住院為副院長張│ │
│ │及偵查中結證 │ 平定安排,由丁○○、乙○○等人看診。 │ │
│ │ │四、戊○○醫院之護士知道有假病人進來後,均會互相交│ │
│ │ │ 代,以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 │ │
│ │ │五、證實醫院內多位護士人員辦理住院後,未實際住院之│ │
│ │ │ 事實。 │ │
│ │ │六、證實戊○○醫院假住院至少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假│ │
│ │ │ 住院型態為早晚至醫院報到,晚上回去睡覺。 │ │
│ │ │七、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郭尚東. 朱鳳│ │
│ │ │ 儀. E○○.寶童. 劉佩淇. 陳秋香、醫院人員趙恩 │ │
│ │ │ 浿. H○○. D○○等人之病歷。 │ │
│ │ │八、證實G○○. N○○. 林閔振. K○○. 姚又升. 王│ │
│ │ │ 奕文為假病人,且應是院長戊○○安排住院的假病患│ │
│ │ │ 。 │ │
├─┼───────┼─────────────────────────┼───────┤
│ │94.10.12. │一、證實巳○○、溫壬○○、甲○○、溫福再、章宏銘、│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0 │ Z○○、酉○○、申○○、章雅斐、天○○、B○○│書、詐欺等罪嫌│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 、宙○○○、未○○、戌○○、蕭明吉黃○○等人在│認罪 │
│十│護理長S○○警│ 戊○○醫院多次假住院,且係由副院長辛○○介紹安│ │
│ │詢及偵查中結證│ 排,第一天辦理住院手續後,就離開醫院之事實。 │ │
│ │ │二、證實院內護理人員的假住院是辛○○幫忙安排的。只│ │
│ │ │ 要病房住院數量下滑,辛○○副院長就會叫員工辦理│ │
│ │ │ 假住院三、證實戊○○的太太地○○平均1至2月,會│ │
│ │ │ 參加一次主管會議,醫院內之決策是由地○○、張平│ │
│ │ │ 定下達,再透過管理部主任A○○傳達給員工。 │ │
│ │ │四、地○○指示,因業績不好,要求員工每人找30個人來│ │
│ │ │ 蓋門診健保卡,如果找不到30個假病患,就會隔幾天│ │
│ │ │ 在同一張健保卡上再蓋一次;辛○○則具體指示,關│ │
│ │ │ 於他叫來的假病人,護士可以讓他們回家。 │ │
│ │ │五、證實副院長辛○○平日負責醫院的住院事宜,且例行│ │
│ │ │ 性的安排假住院詐領健保費行為。S○○曾就假住院│ │
│ │ │ 之政策於主管會議中向辛○○反應,反遭辛○○公開│ │
│ │ │ 斥責,該會議地○○也在場。 │ │
│ │ │六、證實溫氏家族不符住院條件之事實。 │ │
│ │ │七、坦承在醫院假住院的病人,被准許早晚報到之事實。│ │
│ │ │ 並證實安排假住院及健保卡蓋卡分配額以增加醫院收│ │
│ │ │ 入是醫院的政策,而且全院醫護人員都知道的事。 │ │
│ │ │八、證實戊○○院長每週均會回醫院看診一到二次。 │ │
│ │ │九、供承假住院不實護理記錄,都由副院長交代要寫,並│ │
│ │ │ 供稱是為了養家活口才不得不配合假病歷之製作。 │ │
│ │ │十、有照顧假病人的醫師包括顏瑞騰、鄧集能、丁○○、│ │
│ │ │ 黃敦衍、P○○、丑○○、乙○○等 │ │
│ │ │十一、證實丑○○醫師與戊○○衝突之事實 │ │
│ │ │十二、證實有實際安排無需住院病人住院的醫師有顏瑞騰│ │
│ │ │ . 鄧集能. 丁○○. 黃敦衍. P○○. 乙○○. 曾│ │
│ │ │ 建中等醫生,並都照副院長辛○○意思製作不實病│ │
│ │ │ 程記錄之事實。 │ │
│ │ │十三、戊○○醫院從民國88年塗秀枝進入醫院服務時,就│ │
│ │ │ 已存在假住院詐領醫療保險給付之行為。且假住院│ │
│ │ │ 之數量和近幾年的差不多。 │ │
│ │ │十四、戊○○醫院假住院病患原則上都集中在該院的三樓│ │
│ │ │ 。 │ │
│ │ │十五、無照醫事助理I○○負責巡房,且都蓋正式醫師的│ │
│ │ │ 章。 │ │
├─┼───────┼─────────────────────────┼───────┤
│ │94.10.24. │一、證實戊○○醫院至少三、四年前就有假住院政策。 │偵查中對偽造文│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二、證實戊○○醫院三樓通常是安排假住院病人之事實。│書、詐欺等罪嫌│
│一│醫師乙○○偵查│三、證實副院長辛○○有向主治醫師指示讓假病患假住院│認罪 │
│ │中結證 │ 之事實。 │ │
│ │ │四、證實I○○醫事助理代為巡房,並自行紀錄巡房內容│ │
│ │ │ ,且蓋用主治醫師職章之事實。 │ │
│ │ │五、供承章雅斐、酉○○是所其主治,其餘溫氏家族之成│ │
│ │ │ 員住院係代診醫師所收住,蓋渠職章之事實。 │ │
│ │ │六、供承自己也有假住院的情形。 │ │
├─┼───────┼─────────────────────────┼───────┤
│ │94.10.24. │一、證實戊○○醫院三樓都是集中安排假住院病人住院之│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2 │ 事實。 │書、詐欺等罪嫌│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二、證實副院長辛○○安排假病患假住院之事實。 │認罪 │
│二│醫師丑○○偵查│三、證實戊○○在醫師會議上鼓勵門診醫師盡量收病人住│ │
│ │中結證 │ 院,且輕病住院及盡量讓病人住院是戊○○醫院政策│ │
│ │ │ ,目的在於增加業績問題之事實。 │ │
│ │ │四、證實戊○○與辛○○是拜把兄弟,將假住院病人集中│ │
│ │ │ 在三樓一事,是院長戊○○與副院長辛○○講好的,│ │
│ │ │ 目的是在衝業績。 │ │
│ │ │五、證實院長戊○○確實明知醫院三樓是住假住院病人,│ │
│ │ │ 且是醫院的既定政策,辛○○也一定會將業績及醫院│ │
│ │ │ 三樓住院之情形向戊○○報告,院長也會指示讓假病│ │
│ │ │ 人住個三、五天,戊○○本人知道院內有大量假住院│ │
│ │ │ 病患。 │ │
│ │ │六、證實戊○○自己都有收假住院病人在三樓假住院,且│ │
│ │ │ 會要求護士把病歷填好七、又三樓辛○○帶來的假病│ │
│ │ │ 患,都會免除自付額,地○○一看就會知道,地○○│ │
│ │ │ 是戊○○的同居人,地○○知道,戊○○自然就會知│ │
│ │ │ 道。 │ │
│ │ │八、坦承醫院丁○○及乙○○醫生知道假住院,還是要配│ │
│ │ │ 合醫院政策蓋章及收假病人住院之事實。 │ │
│ │ │九、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黃淑珠. 楊舒│ │
│ │ │ 萍. 陳林月春. 陳毓樺. 賴郡誠. 楊秋蓮. 洪銘陽. │ │
│ │ │ 蔡文軒等8人份是顯無住院必要的住院病歷。 │ │
│ │ │十、坦承醫院政策是配合假病人主述內容填寫診斷證明之│ │
│ │ │ 事實。 │ │
│ │ │十一、證實醫院假住院的各種方式都有,有的辦完住院手│ │
│ │ │ 續就離開、有的早晚來醫院一下、有的每天晚上回│ │
│ │ │ 家。 │ │
│ │ │十二、證實在94年9月左右,因不願收副院長辛○○介紹 │ │
│ │ │ 假病人,而與院長林進在醫院吵架之事實。戊○○│ │
│ │ │ 希望丑○○配合醫院的政策,把醫院的住院床住滿│ │
│ │ │ 。戊○○無婚姻關係之妻子地○○並曾暗示丑○○│ │
│ │ │ 要丑○○離職。 │ │
├─┼───────┼─────────────────────────┼───────┤
│ │94.10.25. │一、92年進入戊○○醫院服務時,該院就已有假住院政策│偵查中對偽造文│
│ │94.12 │ 。特別是醫院業績不好的時候,管理部主任就會請示│書、詐欺等罪嫌│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 地○○後,依其指示向醫師要求多收一點住院病人。│認罪 │
│三│丁○○偵查中結│ 而A○○本身並沒有什麼權力,她做什麼事都要去請│ │
│ │證 │ 示戊○○的太太地○○。 │ │
│ │ │二、證實假住院的病人,原則上都住在醫院三樓,且收假│ │
│ │ │ 病人是做面子給副院長辛○○。 │ │
│ │ │三、證實假住院的病人,現場是由辛○○副院長安排。 │ │
│ │ │四、證實收假病人是戊○○醫院的政策,醫院裡面的醫護│ │
│ │ │ 人員普遍都知道,且照常理來說,院長應知道假住院│ │
│ │ │ 之情事。 │ │
│ │ │五、醫師之收入除底薪外,住院、門診、及安排檢驗,均│ │
│ │ │ 可另外抽成。 │ │
│ │ │六、證實並坦承不實病程記錄係由醫療助理填寫,並由自│ │
│ │ │ 己蓋職章,之所以明知不實而仍記載,是為了要讓病│ │
│ │ │ 歷完整,並怕健保局查核。 │ │
│ │ │七、坦承查房記錄由醫療助理及代班醫師代寫之事實。 │ │
│ │ │八、證實並說明副院長安排醫院內護士假住院之方式。 │ │
│ │ │九、坦承是配合假病人主述內容填寫診斷證明之事實。 │ │
│ │ │十、證實每月至少經手8-10人假住院之事實。 │ │
│ │ │十一、具結並配合挑選假住院病人病歷計有:許洧誠. 陳│ │
│ │ │ 玲卿. 陳光耀. 劉素憎. 陳秋香. 周香. 莊鳳綺. │ │
│ │ │ 陳明君. 許慶耀. 林榮冠. 詹益椅. 陳虹璉. 劉玉│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