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甲○○(即徐有庠之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莊書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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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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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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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6)E 25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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