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964號
TPDV,98,除,964,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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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甲○○(即徐有庠之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莊書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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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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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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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6)E 25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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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