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58號
TPDV,106,司拍,258,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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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方偉懿
相 對 人 廖嘉和
關 係 人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楊玉琴對聲請人 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嗣於105年3月1日變更擔保 債務人為相對人廖嘉和及關係人楊玉琴,擔保債權金額為 3,000萬元,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及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 合計2,000萬元,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 書二份為證。且本院於106年5月15日及同年5月24日發文通 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 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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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