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890號
TPDV,98,除,890,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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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明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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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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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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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信志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97年11月24日 │6,000元 │XC0000000 │ │
│ │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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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