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