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705號
TPDV,91,重訴,1705,200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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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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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