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3號
TPDV,98,訴,83,200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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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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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