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1號
TPDV,98,訴,111,2009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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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應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
一、依據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2項之約定,增建部分如 經通知應予拆除,原告與被告丙○○同意按不動產鑑定公司 就通知拆除之部分辦理鑑價。故依據上開契約之約定,原告 對於露台增建部分經通知拆除而為減少價金之請求,似仍以 經由鑑價機構鑑價為宜。請原告陳報鑑定機關。二、依據系爭買賣契約書所示,附屬建物部分記載「露台: 14.29平方公尺」,則原告主張不知悉系爭建物之房屋現狀 包括露台部分之增建物,則對於面積為14.29平方公尺之露 台,如果並無增建,當呈現無遮蔽之露台原狀,原告對此意 見如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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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