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644號
TPDV,91,重訴,1644,200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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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麗觀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當庭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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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