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921號
TPDV,91,訴,3921,200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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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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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