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69號
TPDV,106,司拍,169,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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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宗桂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登記)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關 係 人 陳燕發
      陳燕福
      陳燕銘
      蔡政書
關 係 人 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榮
關 係 人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關 係 人
即債務 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 867條亦有明文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 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按信託財產僅係信託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與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分離之獨立財產,受託人就受託之財產 之地位有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之性質一樣, 非可認受託人即為信託財產之實際所有權人。故信託財產之 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同一人,然受託人以抵 押權人之身分行使系爭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 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應認已具備有形式上對立之 當事人,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燕發陳燕福陳燕銘、昇茂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政書等六人 ,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9日及102年9月2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6,000,000元、1,800,000元、12,000,000元及33 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即 債務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 經登記在案。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3年1月6日將萬 華區直興段三小段地號371及371-1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宸寶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陳燕發陳燕福陳燕銘、昇茂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政書、宸寶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2年4月26日、102年9月26日及103年1 月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茲債務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3月30 日簽立授信總約定書,於105年3月31日向聲請人辦理借款展 延至106年3月31日,惟債務人僅繳息至106年1月30日,且屆 期亦未依約,尚欠本金297,500,000元及清償欠款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4份、授信總約定書1份及借款展 期約定書四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 引、授信明細等件為證;次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係於抵 押權設定登記後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6年4月7日及同年5月9日 發文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債務人昇茂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依 其所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有義務協助完成續建或銷售合 作建案之義務,其逕自聲請拍賣抵押物,顯已違反渠等簽訂 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應予駁回;關係人陳燕發陳燕福、陳 燕銘則表示其願與聲請人協商償還透過債務人借貸款項,請 求暫緩或不要裁定拍賣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 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 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 ,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抵押權既 已依法登記,又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亦屬抵押權登記擔 保範圍之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 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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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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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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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49 │ │89 │5分之2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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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50 │ │20 │5分之2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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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51 │ │98 │10000分之3959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00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56 │ │28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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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57 │ │30 │2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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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58 │ │32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007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64-2 │ │39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008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65 │ │33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009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66 │ │21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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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67 │ │13 │4分之3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2分之1,蔡政書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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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68 │ │19 │2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蔡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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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70 │ │16 │2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3分之1,蔡政書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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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71 │ │104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宸寶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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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71-1 │ │101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宸寶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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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78 │ │83 │4分之3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燕發、陳燕│
│ │ │ │ │ │ │ │ │ │銘、陳燕福各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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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三 │379 │ │109 │16分之3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燕發、陳燕│
│ │ │ │ │ │ │ │ │ │銘、陳燕福各1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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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