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917號
TPDV,91,訴,3917,200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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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七號
  原   告 君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零壹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叁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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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