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七號
原 告 君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零壹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叁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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