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立得電腦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
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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